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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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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及模擬法庭相關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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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民法官制度,是由一群透過隨機抽選,符合資格之來自各行各業的6位民眾,與3位專業法官一起坐在法檯上,共同審判,決定被告是否有罪、罪名及應受處罰的制度。

    什麼是國民法官制度

    [ 110-04-27更新 ]
  • 年滿23歲的中華民國國民,在地方法院轄區內連續住滿四個月以上,就有機會擔任。

    以臺北地方法院來說,居住於臺北市中正區、 松山區、 信義區、文山區、大安區、萬華區、中山區,以及新北市新店區、烏來區、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之民眾,符合上述條件者,即機會擔任國民法官,但如有法定不得擔任的事由,則無法擔任。

    誰可以成為國民法官

    [ 110-04-27更新 ]
  • 不符合國民法官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之資格者不得擔任國民法官,例如:

    1. 因被停權、現涉刑案或曾受刑罰、保安處分者未滿一定期間者或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2. 職業具有特殊性質者。
    3. 未完成國民教育之人員。
    4. 與本案或本案被告、被害人有一定關係者。
    5. 有事證足認難為公平審判者。

      誰不能擔任國民法官
    [ 110-04-27更新 ]
  • 國民法官法規定國民有參與審判的義務,所以如果符合國民法官法規定的人被抽選為國民法官,就必須擔任國民法官,不得任意拒絕。但有國民法官法第16條所定情況的人,是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的(若不拒絕,仍可擔任),例如:

    1. 年滿70歲以上者。
    2.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3. 在校學生。
    4. 有病在身執行職務顯有困難或執行嚴重影響健康。
    5. 養育親屬之需求而執行職務顯有困難。
    6. 發生重大災害,有處理之必要。
    7. 有其他重大事故而執行職務顯有困難。
    8. 曾經參與過,而未滿一定期間。
    [ 110-04-27更新 ]
    1. 國民法官之職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與法官同。(國民法官法第8條)
    2. 全程參與審判。(國民法官法第67條)
    3. 訊問權:得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訊問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害人或其家屬。(國民法官法第73條)
    4. 參與論罪評論:決定有沒有罪及應判何罪。(國民法官法第82條第1、6、7項)
    5. 參與科刑評議:有罪時決定應判多重。(國民法官法第82條第1、6、7項)

      國民法官要做那些事情
    [ 110-04-27更新 ]
    1. 支給日費及旅費。(國民法官法第11條第1項)
    2. 給與公假、禁止雇主給與不利處分。(國民法官法第39條)
    3. 必要之保護措施。(國民法官法第42條)
    4. 審、檢、辯對國民法官負擔之照料。(國民法官法第45條)
    5. 評議時法官對國民法官之照料。(國民法官法第82條第3項)
    6. 禁止接觸、刺探。(國民法官法第41條)
    7. 其他人員之守密義務。(國民法官法第19條第4項、第26條第5項、第41條第1項)
    8. 向國民法官行賄之處罰。(國民法官法第95條)
    9. 向國民法官等實行犯罪之處罰。(國民法官法第96條)
    [ 110-04-27更新 ]
    1. 公正審判義務。(國民法官法第9條第1、2項、第10條第2項)
    2.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守密義務。(國民法官法第9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26條第5項)
    3. 候選國民法官據實及不得拒絕陳述義務:應據實填載調查表、對於詢問應據實陳述。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國民法官法第22條第2項、第26條第5項)
    4. 候選國民法官到庭義務。(國民法官法第22條第1項)
    5. 國民法官等宣誓義務。(國民法官法第65條第1、2項)
    6. 國民法官等參與及陳述義務:審判程序到場並全程?與、評議時陳述意見。(國民法官法第67條、第82條第2項前段、第82條第6、7項前段)
    7. 國民法官等聽從訴訟指揮義務。(國民法官法第66條、第69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88條、第89條)
    8. 不服處分之救濟。(國民法官法第103條)
    [ 110-04-27更新 ]
  • 評議的時候,會由6名國民法官與3名法官一起討論,再表決決定被告有罪、無罪,以及刑責多重。

    國民法官、法官都有表決權,要判被告有罪,需達到3分之2的多數決門檻,也就是9票裡面至少要有6票的贊成意見,且其中要包括國民法官與法官雙方的贊成票在內;換句話說,如果極端的情形,6名國民法官都贊成判有罪,但法官都反對的話,就只能判處無罪或對被告作有利的認定。這樣的表決門檻設計,主要是因為判有罪對被告的權益影響重大,所以用特別多數決門檻且國民法官與法官都有同意票這樣更慎重的方式,來做出有罪的決定。

    至於被告要判多重的刑,則是以國民法官與法官多數同意的方式來決定的,也就是9票裡面至少要有5票的贊成意見,但死刑涉及生命權的剝奪應更加慎重,因而採取2/3之多數決來決定,也就是需要6票的贊成。前述5票或6票的贊成票中,一樣要包含國民法官與法官的贊成意見在內,以得出符合民意及專業之判決結果。

    [ 110-10-19更新 ]
  • 引進國民法官制度的目的就是希望讓來自社會各階層、具有公正代表性的一般國民,本於其多元的常識良能及社會經驗參與刑事審判程序,以提升裁判之廣度與深度,增加判決結果之周延性及民眾對於司法的信賴。因此,國民法官之選任資格,不僅沒有要求需要具備法律專業或其他專業知識、技能,更排除了具有法律專業證照者擔任國民法官之資格,以達到上述目的。

    [ 110-04-27更新 ]
  • 獲選擔任國民法官後進行審判程序前,審判長會進行審前說明程序,說明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程序、國民法官之權限、義務、違背時之處罰、刑事審判基本原則、被告被訴罪名構成要件及法令解釋、審判期程等注意事項,讓您充分掌握參與審判所需之資訊。審判過程中,審、檢、辯也會照料,儘量使用容易理解的白話,進行集中、迅速的調查證據及辯論等,避免造成民眾過重之負擔。

    因此,您只須於法院通知之時間出席即可,無須另行參與研習或訓練。

    [ 110-04-27更新 ]
  • 為了保護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及人身安全,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及評議內容,均會嚴格保密。為此,從選任過程至評議結束都是以編號稱呼;縱使國民法官之間,也不會知道彼此的姓名。對於國民法官亦禁止接觸、刺探;若為了使國民法官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或意圖報復,而對國民法官或其家屬施行犯罪,會加重處罰(會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參與過程中,為了保護國民法官之人身安全,必要時法院亦得依案件個案情況,給予必要之保護措施。請大家安心參與。

    [ 110-04-27更新 ]
  • 國民法官制度將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施行初期以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例如:虐童致死)之刑事案件為適用案件範圍;115年1月1日起,適用案件範圍除上述適用案件類型外,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會行國民參與審判。但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則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 110-04-27更新 ]
  • 更多資訊請至司法院官網-國民法官專區查詢。

    [ 110-04-27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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