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制度將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施行初期以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例如:虐童致死)之刑事案件為適用案件範圍;115年1月1日起,適用案件範圍除上述適用案件類型外,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會行國民參與審判。但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則不行國民參與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