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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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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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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票上若有填載付款地,就應向付款地的法院來聲請本票裁定;如果沒有寫付款地,就要看本票上有無填載發票地,通常在發票人名字後面所寫的地址法院皆認為是發票地,執票人可向發票地的法院聲請。如果沒寫付款地也沒有發票地,就應向發票人住所地或營業場所地的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雖然法院都會幫民眾將案件轉到正確的法院(即移轉管轄),惟為免耽誤聲請人寶貴的時間,應將書狀遞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才能真正保障聲請人權益。
        參考法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票據法第120條。
     

    [ 110-04-27更新 ]
  • 依票據法規定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說執票人可以隨時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執票人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該日,法律上的用語就是「提示日」;執票人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的動作,在法律上就叫「提示」。所以本票上如果沒有填載到期日的話,聲請本票裁定時,一定要在提示日這一欄填載清楚究係在那一天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
        參考法條:票據法第120條。
     

    [ 110-04-27更新 ]
  • 市面上書局所賣的空白本票,很多都有違約金這一欄,但是依票據法關於本票的規定並沒有包括違約金,所以聲請本票裁定,不能請求發票人賠償違約金;違約金部分,執票人可另以民事訴訟程序向發票人請求

    [ 110-04-27更新 ]
  • 背書雖然是表示背書人應該對本票負責的行為,但由於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僅得向本票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所以背書人並不是本票裁定的相對人,如果一定要對背書人主張權利,只能依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另本票發票人於發票後死亡,執票人不能對已死亡之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也不能對發票人之繼承人聲請。執票人與已死亡的發票人間之債務關係,只能對發票人之繼承人以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
        參考法條:票據法第123條。  
     

    [ 110-04-27更新 ]
  • 如對本票裁定之裁定不服,寫抗告狀2份,敘明抗告之理由。
        繳抗告費用1000元。
     

    [ 110-04-27更新 ]
  • 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係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然上開規定並未及於撤回退費(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之準用,故本票裁定撤回時聲請人不得聲請退費三分之二

    [ 110-04-27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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