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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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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上未載到期日,該怎麼辦?提示日又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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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說執票人可以隨時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執票人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該日,法律上的用語就是「提示日」;執票人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的動作,在法律上就叫「提示」。所以本票上如果沒有填載到期日的話,聲請本票裁定時,一定要在提示日這一欄填載清楚究係在那一天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
    參考法條:票據法第120條。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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