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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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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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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請人收到公示催告裁定後,請先核對公示催告裁定內容(包含附表部分):若有錯誤之處,請聯絡本院承辦書記官處理(書記官電話及分機詳見信封正面)。並須於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填妥附件聲請狀寄回本院(本院地址詳見信封正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 110-04-27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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