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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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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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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前身為日據時期之「臺北地方法院」,於西元1896年(明治29年)7月15日依「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成立,原管轄區域包括當時之台北州、花蓮港廳、台東廳。


民國34年臺灣光復,同年11月1日由國民政府派員接收,改稱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整管轄區域為台北市、臺北縣及基隆市,並以日據時期文武町三丁目,原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兩院大廈(即現今司法大廈)第二階各廳舍為辦公處所。


迨民國39年12月1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成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即以臺北市所屬16行政區及新北市所轄29鄉鎮市為管轄區域。


嗣為因應大臺北地區人口急遽增加、案件逐年增多之趨勢,先後於民國70年成立板橋分院(79年4月獨立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73年成立士林分院(84年7月獨立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並於74年遷入甫落成之司法新廈即臺北市博愛路131號現址辦公迄今。


民國80年7月1日設立臺北、新店、瑞芳簡易庭,成立之初均租用辦公廳舍辦公,專門受理民、刑事簡易案件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83年4月間,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無償撥用,取得瑞芳瑞鎮深澳段216~101、102、104號三筆土地,興建瑞芳簡易庭大樓,85年1月20日完工,85年6月27日正式遷入瑞芳鎮瑞濱路123之3號辦公。87年7月1日,原所轄新北市瑞芳鎮、雙溪鄉、平溪鄉、貢寮鄉,劃歸鄰近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瑞芳簡易庭大樓並移撥該院管理。


目前管轄區域為臺北市中山、大安、中正、萬華、信義、松山、文山等七個行政區,及新北市之新店市、烏來鄉、石碇鄉、深坑鄉、坪林鄉等五個鄉市。


民國88年8月21日為配合司法院便民、禮民措施,成立為民服務中心,實施櫃檯服務單一化。嗣為方便民眾利用中午休息時間洽公,90年4月23日起實施午間不打烊便民服務,提供午休時間言詞輔導、收狀、收款、售狀、影印、傳真等服務。89年間推動建立便民服務標準行政作業流程,90年10月並通過ISO 9001 2000年新版服務品質認證,獲得英國認證委員會UKAS頒發認證證書。 

 

民國88年5月23日本院新店辦公大樓落成 ,新店簡易庭、公證處、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少年法庭、家事法庭陸續進駐。97年3月28日寶慶院區完成人事室、會計室、研考科、總務科及物品庫辦公室整修遷入。101年9月6日因應行政訴訟法施行,於新店辦公大樓設立行政訴訟庭。又為因應112年國民法官新制施行,於111年7月在寶慶院區正式成立國民法官法庭,並於111年2月21日成立貴陽院區,將原寶慶院區之人事室、會計室、研考科、總務科遷入。以上院區連同坐落在最高行政法院大廈內之臺北簡易庭,以及在司法新廈之院本部,形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五大辦公處所。

為建構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制度,於112年8月15日起本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的事件,改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增設之「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

考量本院人員及設備之增加,及因應未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及金字塔訴訟制度之實施,司法院於民國107年9月14日召開會議,推動華山司法園區興辦計畫 ,由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一起遷建新院區,基地設於華山都市計畫行六用地。期待計畫完成後,本院辦公環境、空間機能均能大幅提升。

 

  • 發布日期:110-04-20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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