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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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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制度下,6位國民法官與3位專業法官是用怎樣的方式決定被告是否有罪、應判何罪與應受之刑罰呢?國民法官制度之評議如何進行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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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的時候,會由6名國民法官與3名法官一起討論,再表決決定被告有罪、無罪,以及刑責多重。

國民法官、法官都有表決權,要判被告有罪,需達到3分之2的多數決門檻,也就是9票裡面至少要有6票的贊成意見,且其中要包括國民法官與法官雙方的贊成票在內;換句話說,如果極端的情形,6名國民法官都贊成判有罪,但法官都反對的話,就只能判處無罪或對被告作有利的認定。這樣的表決門檻設計,主要是因為判有罪對被告的權益影響重大,所以用特別多數決門檻且國民法官與法官都有同意票這樣更慎重的方式,來做出有罪的決定。

至於被告要判多重的刑,則是以國民法官與法官多數同意的方式來決定的,也就是9票裡面至少要有5票的贊成意見,但死刑涉及生命權的剝奪應更加慎重,因而採取2/3之多數決來決定,也就是需要6票的贊成。前述5票或6票的贊成票中,一樣要包含國民法官與法官的贊成意見在內,以得出符合民意及專業之判決結果。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10-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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