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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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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方便擔任國民法官,請問可以拒絕嗎?那些情況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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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規定國民有參與審判的義務,所以如果符合國民法官法規定的人被抽選為國民法官,就必須擔任國民法官,不得任意拒絕。但有國民法官法第16條所定情況的人,是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的(若不拒絕,仍可擔任),例如:

  1. 年滿70歲以上者。
  2.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3. 在校學生。
  4. 有病在身執行職務顯有困難或執行嚴重影響健康。
  5. 養育親屬之需求而執行職務顯有困難。
  6. 發生重大災害,有處理之必要。
  7. 有其他重大事故而執行職務顯有困難。
  8. 曾經參與過,而未滿一定期間。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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