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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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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有那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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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正審判義務。(國民法官法第9條第1、2項、第10條第2項)
  2.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守密義務。(國民法官法第9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26條第5項)
  3. 候選國民法官據實及不得拒絕陳述義務:應據實填載調查表、對於詢問應據實陳述。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國民法官法第22條第2項、第26條第5項)
  4. 候選國民法官到庭義務。(國民法官法第22條第1項)
  5. 國民法官等宣誓義務。(國民法官法第65條第1、2項)
  6. 國民法官等參與及陳述義務:審判程序到場並全程?與、評議時陳述意見。(國民法官法第67條、第82條第2項前段、第82條第6、7項前段)
  7. 國民法官等聽從訴訟指揮義務。(國民法官法第66條、第69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88條、第89條)
  8. 不服處分之救濟。(國民法官法第103條)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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