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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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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不能擔任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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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國民法官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之資格者不得擔任國民法官,例如:

  1. 因被停權、現涉刑案或曾受刑罰、保安處分者未滿一定期間者或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2. 職業具有特殊性質者。
  3. 未完成國民教育之人員。
  4. 與本案或本案被告、被害人有一定關係者。
  5. 有事證足認難為公平審判者。

    誰不能擔任國民法官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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