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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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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要做那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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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民法官之職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與法官同。(國民法官法第8條)
  2. 全程參與審判。(國民法官法第67條)
  3. 訊問權:得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訊問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害人或其家屬。(國民法官法第73條)
  4. 參與論罪評論:決定有沒有罪及應判何罪。(國民法官法第82條第1、6、7項)
  5. 參與科刑評議:有罪時決定應判多重。(國民法官法第82條第1、6、7項)

    國民法官要做那些事情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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