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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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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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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應按應送受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 110-04-27更新 ]
  • 支付命令的管轄,原則專屬債務人的住所、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但如債務人有多數時,而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查詢管轄法院可上司法院網站),可依管轄競合的規定,每一債務人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因此可向各該地方法院其中之一提出聲請,聲請費用則不論請求金額的多寡,皆為新台幣500元整。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7-19號、第510條。
    [ 110-04-27更新 ]
  • 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寫聲明異議狀2份,寄至發支付命令的法院,須註明案號、股別,不須繳納費用。異議狀不用載明異議的理由。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
     

    [ 110-04-27更新 ]
  • 支付命令上所載的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所以提出異議最大的效力就是阻止支付命令的確定。
        如果債務人逾20日始提出異議者,法院將以裁定駁回異議,此時,支付命令將會因此而確定,法院會主動發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給債權人,如果債務人不主動清償,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
    因此,債務人如果對支付命令上的債權有爭執者,必須即時的提出異議狀至法院。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519條、第521條。
     

    [ 110-04-27更新 ]
  •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法律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法院會命債權人補繳裁判費或聲請費後,視其訴訟的性質開始進入調解或是訴訟程序,法院會再訂庭期通知開庭。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519條。
     

    [ 110-04-27更新 ]
  • 以支付命令請求給付支票票款時,利息部分得依票據法之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息6%計算,利息起算日為提示日(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因此,支票票款的請求,應表明原因事實,並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參考法條:票據法第133條。
    [ 110-04-27更新 ]
  • 依督促程序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縱屬特別訴訟程序,然而在相對人提出異議前,即無法視為起訴,自然不生撤回起訴的問題,因此,應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故不得聲請法院退還三分之二的聲請費用。

    [ 110-04-27更新 ]
  • 自書記官將正本交付送達的時間起算。
        支付命令原本製成後另需製作正本、影印、蓋大印、列印送達證書、信封等才能發送,常需相當時間,不應合併計算在內,因此,應該以實際交付送達的時間為準。
     

    [ 110-04-27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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