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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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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的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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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上所載的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所以提出異議最大的效力就是阻止支付命令的確定。
    如果債務人逾20日始提出異議者,法院將以裁定駁回異議,此時,支付命令將會因此而確定,法院會主動發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給債權人,如果債務人不主動清償,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
因此,債務人如果對支付命令上的債權有爭執者,必須即時的提出異議狀至法院。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519條、第521條。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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