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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有數人分居不同縣市,此時該向何地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是多少?
支付命令的管轄,原則專屬債務人的住所、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但如債務人有多數時,而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查詢管轄法院可上司法院網站),可依管轄競合的規定,每一債務人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因此可向各該地方法院其中之一提出聲請,聲請費用則不論請求金額的多寡,皆為新台幣500元整。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7-19號、第510條。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