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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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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超過3個月不能送達時,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2項規定,支付命令失其效力,3個月期間自何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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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記官將正本交付送達的時間起算。
    支付命令原本製成後另需製作正本、影印、蓋大印、列印送達證書、信封等才能發送,常需相當時間,不應合併計算在內,因此,應該以實際交付送達的時間為準。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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