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法律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法院會命債權人補繳裁判費或聲請費後,視其訴訟的性質開始進入調解或是訴訟程序,法院會再訂庭期通知開庭。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5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