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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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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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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種類: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分為:訂約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及囑託登記。如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應為遷移之陳報。登記,應用夫妻財產制之法定名稱。

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約登記,向夫妻任一方戶籍地管轄法院聲請;聲請變更、廢止登記應向原登記法院聲請,並應由夫妻雙方或分別委託代理人備妥下列文件到本院登記處現場辦理。
本院管轄區域:
台北市中正區、萬華區、信義區、大安區、中山區、松山區、文山區
新北市新店區、烏來區、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

備註:聲請書除可於本院網站下載外,亦可於本院服務中心購買。
【點選下列書表文字連結提供ODT檔下載】
【如欲下載WORD檔請至夫妻財產制登記書狀表格下載頁下方「檔案下載」處點選DOC圖示下載】


貳、各項聲請所需聲請書、費用及應備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訂約登記」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1份,逐欄詳細填寫並  簽名蓋印鑑章,由雙方親自到院辦理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雙方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對方代理)。如夫妻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但仍應備(一)~(三)之聲請文件,其中財產制契約書須備公證契約之正本、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二)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三)應備文件:

1、財產制契約書正本1份:應依約定財產制中之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選擇其一訂定書面契約。(分別財產制契約書共同財產制契約書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契約書
2、雙方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3、最近一個月申請之雙方戶籍謄本:雙方不同戶籍者,各檢附1份,記事欄應有結婚日期之記載。
4、印鑑章:聲請人預提出於法院留存登記之印章(以後提出於 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印鑑章)。
5、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任一方提出以下任一筆財產即可辦理)

(1)不動產清冊 (非向國稅局申請之財產清冊):土地、建物(房屋)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登記謄本(非權狀),並依據土地、建物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
(2)動產清冊 (非向國稅局申請之財產清冊)
 ♦存款:存款簿影本(應提出正本核對)、定存單影本(應提出正本核對)或存放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證明書正本。
 ♦汽、機車:汽、機車行照影本(應提出正本核對)。
 ♦股票:發行股票之公司開立之持股證明正本或股票保管機構出具之持有股票證明文書正本。
 ♦股權:公司登記事項卡影本(應提出正本核對)或其他有價證券之持有證明文件。

6、委任代理人聲請者,除(一)~(三)項文件外應另備:

(1)委任狀,委託人應蓋用印鑑證明之印鑑章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2)委託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正本。
  (印鑑證明上註明之用途須為:不限定用途或聲請夫妻財產制登記使用)
(3)攜帶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印鑑證明之印鑑章、財產證明文件如附具影本應攜帶正本供查驗。
(配偶雙方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對方代理)
註:配偶之一方為外國人委託代理人聲請者,夫妻財產制聲請書及財產制契約書(經外國人本人簽名之正本)、委託人身分證件(如:護照)影本、委任狀正本、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份應經駐外單位簽証或經本國公證人公證,並提出上述簽證或公證文書正本附卷。 

 

二、夫妻財產制契約「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1份,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變更之種類,訂定變更契約之年、月、日,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由雙方親自到院辦理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配偶雙方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對方代理)。如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但仍應備(一)~(三)之聲請文件,其中財產制契約書須備公證契約之正本、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二)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
(三)應備文件:

1、變更後財產制契約書正本1份。
   (分別財產制契約書共同財產制契約書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契約書
2、雙方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3、最近一個月申請之雙方戶籍謄本:雙方不同戶籍者,各檢附1份,記事欄應有結婚之記載。
4、委任代理人聲請者,除(一)~(三)項文件外應另備:

(1)委任狀,委託人應蓋用於法院留存登記之印鑑章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2)攜帶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法院留存登記之印鑑章。
(配偶雙方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對方代理)
※配偶之一方或雙方於法院留存登記之印鑑如因毀損、遺失或被盜,應先向法院聲請印鑑變更。

 

三、夫妻財產制契約「廢止登記」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1份,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訂定廢止契約之年、月、日,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由雙方親自到院辦理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配偶雙方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對方代理)。如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但仍應備(一)~(三)之聲請文件,其中財產制契約書須備公證契約之正本、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二)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
(三)應備文件:

1、夫妻財產制廢止契約書正本1份。
2、雙方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3、最近一個月申請之雙方戶籍謄本:雙方不同戶籍者,各檢附1份,記事欄應有結婚之記載。
4、委任代理人聲請者,除(一)~(三)項文件外應另備:

 (1)委任狀,委託人應蓋用於法院留存登記之印鑑章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2)攜帶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法院留存登記之印鑑章。
(配偶雙方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對方代理)
※配偶之一方或雙方於法院留存登記之印鑑如因毀損、遺失或被盜,應先向法院聲請印鑑變更。

 

四、住居所「遷移陳報」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陳報遷移住居所,不另徵收費用。
(二)遷移陳報聲請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遷移陳報聲請狀1份,簽名並蓋印鑑章後,至法院登記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夫妻雙方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皆遷移至原法院轄區以外時,應向原住居所或新住居所之任一法院為遷移之陳報,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
(三)應備之文件:

1、原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1份。(向原登記法院具狀聲請,詳見六、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2、雙方之國民身分證影本1份(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3、雙方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1份。
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委託人應蓋用於法院留存登記之印鑑章並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五、「更換印鑑」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印鑑變更狀:聲請狀內容填載完整、合於程式,並應簽名蓋章。
(二)應備文件

1、聲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2、聲請原因之釋明文件。
配偶之一方或雙方之印鑑如因毀損、遺失或被盜,向法院聲請更換時,其原因應釋明之。
3、變更後之印鑑式正本1份。
4、委任代理人聲請者,除(一)、(二)項文件外應另備:

(1)委任狀,委託人應蓋用印鑑證明之印鑑章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2)委託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正本。
   (印鑑證明上註明之用途須為:不限定用途或聲請夫妻財產制登記使用)
(3)攜帶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印鑑證明之印鑑章。
(配偶雙方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對方代理)

 

六、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聲請狀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勾選聲請登記簿謄本並簽名蓋章後,至法院登記處辦理。
2、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得向登記處預納費用聲請付與謄本。

(二)聲請費用每份新台幣200元。
(三)應備文件

1、聲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2、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委託人如為原訂約人本人應蓋用於法院留存登記之印鑑章並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七、「閱覽、抄錄或攝影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及附屬文件」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聲請狀

1、聲請狀內容填載完整、合於程式,並應簽名蓋章。
2、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得向登記處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

(二)聲請費用: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收費。
(三)應備文件

1、聲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經通知至本處閱覽時聲請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供查驗。
2、利害關係之釋明文件: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之「附屬文件」,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但有妨害關係人隱私或其他權益之虞者,登記處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3、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經通知至本處閱覽時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供查驗。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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