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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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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政黨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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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政黨法人登記

聲請法人登記,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管轄法院聲請;聲請變更主事務所登記仍應向原登記法院聲請。
本院管轄區域:
台北市中正區、萬華區、信義區、大安區、中山區、松山區、文山區
新北市新店區、烏來區、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

​應備妥下列文件親自或委託他人到本院登記處現場送件(聲請費現場繳交)或郵寄至本院登記處聲請(聲請費請附郵政匯票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受款人,勿寄現金)。

備註:法人登記聲請書、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印鑑證明書及委任狀除可於本院網站下載外,亦可在本院服務中心購買。

【點選下列表格連結可直接瀏覽該項登記應備文件,並提供文字連結ODT檔下載】
【如欲下載WORD檔,請至法人登記書狀表格下載頁下方「檔案下載」處點選DOC圖示下載】

壹、政黨法人設立登記 捌、解散登記
貳、法人名稱變更登記 玖、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
參、法人主事務所(會址)變更登記 拾、清算終結登記
肆、法人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 拾壹、補發法人登記證書
伍、法人理、監事(任期中補選)變更登記 拾貳、法人印鑑證明書
陸、法人財產變更登記 拾參、法人登記簿謄本
柒、法人章程變更登記 拾肆、閱覽法人登記簿及附屬文件

 

 

壹、政黨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聲請書狀表格選任人員職稱請依章程訂定之職稱自行修改使用,法人名稱,為黨章所訂之政黨名稱,毋庸冠以社團法人。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逐欄詳細填寫。登記之法人名稱,為黨章所訂之政黨名稱,毋庸冠以社團法人,由聲請人全體理事或相當職位之選任人員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所蓋印章應與所提印鑑卡相同)。
2、法院辦理之政黨法人登記,以依政黨法第7條向主管機關完成備案之政黨為限。

 二、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受款人,勿寄現 
​       金。)

 三、應附文件:(第3、4、5、6、7、8、10、11、12項加蓋法人圖記)

1、主管機關核准備案之公函及政黨證書影本。
2、主管機關製發圖記之證明文件或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
3、章程正本。

(1)須經黨員(代表)大會議定。
(2)須經主管機關備案。
(3)章程應符合政黨法及民法之規定,且不得違反法令或設立目的。
(4)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4、政黨成立大會及選舉選任人員之會議紀錄正本。

(1)有通過章程之決議。
(2)選舉選任人員之選任人數及方式均應符合章程規定。
(3)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或大會手冊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5、選出主席、副主席或相當職位之選任人員之會議紀錄正本。

(1) 選任人數及方式均應符合章程規定。
(2) 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6、全體選任人員名冊正本。

(1)載明屆別、任期及起訖日期。
(2)載明其職稱、姓名、戶籍地址,並與身分證或戶籍謄本相符。   

7、全體選任人員願任同意書正本(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蓋用印鑑章) 。
8、法人圖記及全體選任人員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

(1)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2)法人圖記及選任人員之印鑑章應與聲請書等文件所蓋印章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為準。

9、全體選任人員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依名冊順序排列張貼或影印於A4紙張上)
10、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1)財產清冊。
(2)財產證明文件指以黨名義開戶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或存摺內外頁影本。
(3)若無財產,可登記0元,但仍應提出財產清冊(總額填寫0元)。

11、全體黨員名冊正本。
12、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 (填寫前請詳閱填寫注意事項),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主席蓋印鑑章(如採簽名式登記則應簽名)、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貳、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聲請書狀表格選任人員職稱請依章程訂定之職稱自行修改使用,法人名稱,為黨章所訂之政黨名稱,毋庸冠以社團法人。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法人名稱欄位填載「新法人名稱」。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原法人名稱0000黨變更為新法人名稱0000黨。
(2)法人印信變更。
(3)變更章程名稱及第1條條文。

3、聲請人由現任半數以上理事或相當職位之選任人員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受款人,勿寄現 
​       金。)

 三、應附文件:(第3、4、5、6、8項加蓋法人圖記)

1、主管機關准予備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2、更名後主管機關製發新圖記證明文件影本。(得提出經主管機關驗印之圖記印模代替)
3、經主管機關核備之新章程(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及原章程正本各1份。
4、變更前及變更後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
5、黨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正本。

(1)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章程、法人名稱及法人圖記。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3)如涉有章程其它變更,則應加附變更章程之應附文件。

6、變更後之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2
7、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8、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 (填寫前請詳閱填寫注意事項),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主席蓋印鑑章(如採簽名式登記則應簽名)、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參、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聲請書狀表格選任人員職稱請依章程訂定之職稱自行修改使用。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法人主事務所欄位載明新主事務所地址。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台北市000000變更為台北市000000。
3、聲請人由現任半數以上理事或相當職位之選任人員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受款人,勿寄現 
​       金。)

 三、應附文件:(第1、2、3、5項加蓋法人圖記)

1、遷址證明。(於內政部政黨資訊網列印)

2、章程正本。

3、會議紀錄正本。

(1)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主事務所為0北市000000)。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3)如涉有章程變更,則應加附變更章程之應附文件。

4、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5、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 (填寫前請詳閱填寫注意事項),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主席蓋印鑑章(如採簽名式登記則應簽名)、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肆、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聲請書狀表格選任人員職稱請依章程訂定之職稱自行修改使用。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代表法人之理事及理監事姓名住所欄位,載明現任選任人員資料。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0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0屆理、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理、監事職稱可依章程所訂選任人員職稱修改)
(2)代表法人之理事:000。
(3)理、監事印鑑。 (理、監事職稱可依章程所訂選任人員職稱修改)

3、聲請人由現任理事或相當職位之選任人員(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受款人,勿寄現 
​       金。)

 三、應附文件:(第2、3、4、5、6、10項加蓋法人圖記)

1、主管機關准予備案之證明文件影本。(若負責人無異動則免附)  
2、章程正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3、黨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正本。

(1)黨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依章程規定選舉新任選任人員。
(2) 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選出主席、副主席或相當職位之選任人員之會議紀錄正本。

(1) 選任人數及方式均應符合章程規定。
(2) 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5、全體選任人員名冊正本。

(1)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2)選任人員住址應依戶籍地址記載。

6、全體選任人員願任同意書正本。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蓋印鑑章。
7、全體選任人員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

(1)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2)若無法提出全體選任人員簽名式或印鑑式,而連任選任人員簽名式或印鑑式無變更者,可以僅提出新任選任人員簽名式或印鑑式。
(3)前項情形,連任選任人員簽名式或印鑑式若有變更,亦需提出新的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份,並於聲請書變更事項記載簽名式或印鑑式變更者。

8、新任選任人員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連任者住所如有變更,亦應提出,並依名冊順序排列張貼或影印於A4紙張上)
9、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10、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 (填寫前請詳閱填寫注意事項),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主席蓋印鑑章(如採簽名式登記則應簽名)、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伍、法人理、監事補選(任期中補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聲請書狀表格選任人員職稱請依章程訂定之職稱自行修改使用。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理監事姓名及住所欄位載明現任現任選任人員資料。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0屆理事000(監事000)辭任,理事000(監事000)繼任。(※理、監事職稱可依章程所訂選任人員職稱修改)
(2)繼任理事000(監事000)印鑑。(※理、監事職稱可依章程所訂選任人員職稱修改)

3、聲請人由現任理事或相當職位之選任人員(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受款人,勿寄現 
​       金。)

 三、應附文件:(第2、3、4、5、10項加蓋法人圖記) 

1、主管機關准予備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若負責人無異動則免附)
2、章程正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3、選出新任之選任人員之會議紀錄正本。

(1)任期中選任人員異動,應依章程規定補選(聘)繼任選任人員。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全體選任人員名冊正本。

(1)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姓名、戶籍地址,繼任者另行備註○年○月○日繼任。
(2)選任人員住址應依戶籍地址記載。

5、全體選任人員願任同意書正本。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蓋印鑑章。
6、辭任人員之辭任書。
7、繼任選任人員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

(1)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2)原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亦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並於法人登記聲請書之變更事項欄加註「原任理、監事000印鑑變更。」) ※理、監事職稱可依章程所訂選任人員職稱修改。

8、繼任選任人員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依名冊順序排列張貼或影印於A4紙張上。原任選任人員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並於法人登記聲請書之變更事項欄加註「原任理、監事000住所變更。」) ※理、監事職稱可依章程所訂選任人員職稱修改。
9、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10、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 (填寫前請詳閱填寫注意事項),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主席蓋印鑑章(如採簽名式登記則應簽名)、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陸、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聲請書狀表格選任人員職稱請依章程訂定之職稱自行修改使用。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 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財產總額欄位載明新財產總額。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000元整。
3、聲請人由現任理事或相當職位之選任人員(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4、法人登記事項財產僅登記總金額,若總金額無變更,只有財產項目異動,則無需辦理變更登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受款人,勿寄現 
​       金。)

 三、應附文件:(第1、2、3、5項加蓋法人圖記)

1、章程正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2、黨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正本。

(1)會議紀錄討論事項載明決議變更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000元整。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3、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新增之不動產請提出登記謄本)
4、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5、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 (填寫前請詳閱填寫注意事項),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主席蓋印鑑章(如採簽名式登記則應簽名)、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柒、法人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聲請書狀表格選任人員職稱請依章程訂定之職稱自行修改使用。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章程第00條經第0屆第0次黨員(代表)大會會議通過變更,報經主管機關00年00月00日第00號函准予備查。
3、聲請人由現任理事或相當職位之選任人員(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受款人,勿寄現 
​       金。)

三、應附文件:(第2、3、5項加蓋法人圖記)

1、主管機關准予備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2、原章程及變更後主管機關備查之章程正本(載明訂定日期及歷次修訂日期)及新舊條文對照表正本各1份。
3、黨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正本

(1)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章程之內容。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5、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 (填寫前請詳閱填寫注意事項),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主席蓋印鑑章(如採簽名式登記則應簽名)、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捌、解散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向登記處聲請解散登記前,請先向法院民事庭聲報清算人就任,以取得下列應附文件之第5項「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聲請狀下載:民事聲報清算人就任狀。聲請說明及應附文件參照本院網站之業務簡介/民事/5.如何辦理公司解散後之清算聲報(民法第41條法人清算程序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

 一、法人解散暨清算人任免登記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解散暨清算人任免登記聲請書1份,詳細填載聲請人姓名、住所、送達代收人、送達地址及聯絡電話。
2、聲請書應記載:

(1)解散之原因。
(2)可決之程序與日期。
(3)清算人之姓名、住所。

3、聲請人由清算人具名,蓋用印鑑章。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受款人,勿寄現 
​       金。)

三、應附文件:

1、主管機關准予解散、清算人任免之證明文件影本。
2、章程正本:載明訂定日期及歷次修訂日期。
3、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1) 依章程規定決議解散之黨員大會會議記錄。會議紀錄內容應載明決議解散。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2) 經主管機關廢止備案之文件。
(3)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憲法法庭裁判解散之文件。
(4) 法人經法院撤銷或註銷設立登記。

4、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

(1)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2)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3)如有多人,應造具清算人名冊。

5、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予備查之清算人就任公文)
6、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就任日期,並蓋用印鑑章。
7、清算人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
8、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製表人應用印。
9、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10、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 (填寫前請詳閱填寫注意事項),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清算人蓋印鑑章(如採簽名式登記則應簽名)、代理人簽章,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玖、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向登記處聲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前,請先向法院民事庭聲報新任清算人就任,以取得下列應附文件之第3項「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聲請狀下載:民事聲報清算人就任狀。聲請說明及應附文件參照本院網站之業務簡介/民事/5.如何辦理公司解散後之清算聲報(民法第41條法人清算程序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

一、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詳細填載聲請人姓名、住所、送達代收人、送達地址及聯絡電話。
2、聲請書應記載:

(1)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
(2)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

3、聲請人由現任清算人具名、蓋用印鑑章。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受款人,勿寄現 
​       金。)

三、應附文件:

1、章程正本:載明訂定日期及歷次修訂日期。
2、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

(1)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2)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3)如有多人,應造具清算人名冊。

3、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予備查之清算人就任公文)
4、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就任日期,並蓋用印鑑章)。
5、清算人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
6、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製表人應用印。
7、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 (填寫前請詳閱填寫注意事項),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清算人蓋印鑑章(如採簽名式登記則應簽名)、代理人簽章,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拾、清算終結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向登記處聲請清算終結登記前,請先向法院民事庭聲報清算完結,以取得下列應附文件之第2項「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民事聲報清算完結狀

一、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

1、清算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清算終結登記 聲請書1份,詳細填載聲請人姓名、住所、送達代收人、送達地址及聯絡電話。
2、聲請書應記載:

(1)民法第40條第1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即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含繳納稅捐)。依政黨法規定,移交剩餘財產於國庫。
(2)清算終結之日期。

3、聲請人由清算人具名、蓋用印鑑章。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受款人,勿寄現 
​       金。)

三、應附文件:

1、章程正本:載明訂定日期及歷次修訂日期。
2、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予清算終結備查之公函影本)
3、財產歸屬之證明文件: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政黨法之規定處理之證明文件。
4、清算人造具之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使財產歸零,並經清算人簽名用印。
5、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1)清算結果經選任人員承認之會議紀錄。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6、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 (填寫前請詳閱填寫注意事項),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清算人蓋印鑑章(如採簽名式登記則應簽名)、代理人簽章,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拾壹、補發法人登記證書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由主席具名、蓋用印鑑章(留存法院登記之印鑑),並加蓋法人圖記。
2、聲請補發原因以法人登記證書滅失或毀損致不堪用者為限。

二、聲請費新台幣2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受款人,勿寄現 
​       金。)

三、應附文件:

1、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如無留存影本者免附)
2、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  (填寫前請詳閱填寫注意事項),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主席蓋印鑑章(如採簽名式登記則應簽名)、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拾貳、法人印鑑證明書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載明聲請法人印鑑證明書之用途及份數,由主席具名、蓋用印鑑章(留存法院之印鑑),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每份新台幣2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受款人,勿寄現 
​       金。)

三、應附文件:

1、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法人印鑑證明書用途之釋明文件:依聲請用途附具相關證明文件。
3、法人印鑑證明書

(1)請先於本院網站下載,依聲請份數再多加1份以供附卷備查(該份不收費,亦不計入聲請份數) 。
(2)聲請狀及法人印鑑證明書蓋用之法人圖記及主席印鑑章,應與留存於本院登記處者相符。
(3)印鑑證明書除「董(理)事長姓名」、「董(理)事長印鑑登記日期」及「董(理)事長印鑑」欄位之職稱可依照聲請人職稱調整外,其它文字欄位請勿自行增刪。
(4)登記年度填寫設立登記年度,法人印鑑登記日期及董事長印鑑登記日期若不確定請空白不要填寫。

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  (填寫前請詳閱填寫注意事項) ,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蓋印鑑章(如採簽名式登記則應簽名)、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拾參、法人登記簿謄本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依式逐欄填載,並釋明聲請之原因事由,由主席具名,蓋用印鑑章(留存於法院登記之印鑑)並加蓋法人圖記。
2、非由主席聲請者,須釋明與政黨之利害關係,並於聲請人欄具名、簽章。

二、聲請費每份新台幣200元 (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受款人,勿寄現 
​       金。)

三、應附文件:

1、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利害關係人聲請者免附)
2、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者,請具名蓋章,附身分證影本及聲請用途之相關利害關係釋明文件。
3、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  (填寫前請詳閱填寫注意事項),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蓋印鑑章(如採簽名式登記則應簽名)、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拾肆、閱覽法人登記簿及附屬文件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依式逐欄填載,並釋明聲請之原因事由。由理事長具名、蓋用印鑑章(留存於法院登記之印鑑)並加蓋法人圖記。
2、非由主席聲請者,須釋明與政黨之利害關係,並於聲請人欄具名、簽章。
3、任何人得向登記處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法人登記簿;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登記簿之附屬文件(卷宗)。
4、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登記簿之附屬文件(卷宗)者,須先遞送聲請狀,待承辦人調卷後通知再到院閱覽。

二、聲請費用: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收費。

三、應附文件:

1、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利害關係人聲請免附)
2、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者,請具名蓋章,附身分證影本。
3、利害關係釋明文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登記簿之附屬文件者,應敘明理由,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  (填寫前請詳閱填寫注意事項),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蓋印鑑章(如採簽名式登記則應簽名)、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四、其他注意事項:

1、利害關係人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法人登記簿之附屬文件有妨 害關係人隱私或其他權益之虞者,登記處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2、法人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之閱覽,應在法院內承辦登記人員前為之。閱覽人如有疑義,得請求承辦人員說明。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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