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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款專區
本院出納室領取各項款項應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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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項目 |
應備文件(本人) |
應備文件(代理人) |
領取(取回) 提存物 |
已核准領取(取回)提存物之提存書、原核准領取(取回)之印章、身分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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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還 刑事保證金 |
發還刑事保證金公文、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一聯、身分證、印章 |
委託他人代領者,須提出經公(認)證之委託書、代理人身分證及影本、印章,但若金額在50萬以下,且代理人為配偶或直系親屬,委託書得免公(認)證,應提出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其他足以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 |
發還 刑事扣押款 |
發還刑事扣押款公文、身分證、印章 |
委任狀、發還刑事扣押款公文、受委託人身分證及印章 |
退還裁判費 與 溢繳執行費 |
發還公文、原繳款收據、身分證、印章 |
委任狀、發還公文、原繳款收據,受委託人之身分證、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
領取 民事執行案款 |
發還民事執行案款公文、身分證、印章 |
委任狀、發還民事執行案款公文,受委託人之身分證、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
退還 工程履約金 與保固金 |
發還公文、領取人身分證及影本、印章、公司大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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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項 |
各款項除提存物外, 得聲請匯款入帳,檢附原發還公文與收據,並填聲請書陳明銀行別、分行別、銀行代號、戶名、帳號,並附上存摺影本及身分證影本 |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出納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