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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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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公、認證事件–如何辦理英文婚姻關係或出生宣誓書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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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因至中國大陸、香港以外非使用中文地區探親、旅遊、留學、移民等,需出示英文婚姻關係或出生證明時,原可向登記結婚或出生之戶政事務所請領結婚證書或出生證明影本,譯成英文以資證明。(請參考本院「如何辦理翻譯文件認證」辦理該英文譯本認證。)

但是國人因在大陸出生、結婚後隨政府來台,或在台出生、結婚後因年代久遠,或其他原因致出生或結婚證書遺失,在戶政事務所亦無存檔資料者,難依上述方式辦理。而如美國、加拿大等國,大致上可接受英文婚姻關係或出生宣誓書以資替代。其辦理方式及相關事項如下:

一、應到場之人

(一)英文婚姻關係宣誓書之請求人,為結婚者之雙方或一方。

(二)英文出生宣誓書之請求人,為本人或其父母一方。

二、應攜帶之文件

(一)宣誓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護照正本及各關係人(即配偶或父、母、子女)之護照影本,以方便核對宣誓人之身分、宣誓人及各關係人之英文姓名。

(二)結婚者或出生者之中文或英文戶籍謄本一式二至五份,辦理英文婚姻關係宣誓書認證者,其戶籍謄本之記事欄應有結婚對象、結婚日期等記載。

(三)本處提供宣誓書之例稿,請求人可來本處填寫,如自行準備宣誓書時,

1.英文婚姻關係宣誓書:其內容應包含宣誓人姓名、身分證號碼、夫妻結婚日期等;

2.英文出生宣誓書:其內容應包含出生者及其父母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宣誓人姓名、身分證號碼等。

三、公證費用:新台幣750元整。

四、辦理流程

(一)向本處服務台購買認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2元。

   (亦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

(二)請求書上「請求人」欄內填寫宣誓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及聯絡電話;「請求認證之文書名稱」欄內請填寫宣誓書即可。

(三)將需要認證之宣誓書(未自備者可向服務台索取例稿)填妥後,連同上述請求書交由服務台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五、本處地址、電話 

本處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辦公大樓
語音查詢電話:(02)89193866#5388
聯絡電話:(02)89193866#5250
 
「因具體個案差異,說明或有不足之處,仍依相關法令辦理。」
  • 發布日期:110-04-22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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