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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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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公、認證事件–如何辦理翻譯文件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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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到場之人

翻譯文書必須由翻譯人本人親自到場辦理,不得代理。
翻譯人必須具有翻譯能力。
 
二、應攜帶之文件
翻譯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翻譯文件之原件及其翻譯本親自到場辦理。
請注意:必須逐字翻譯全部內容,不得自行節譯或摘譯。涉及人名之翻譯者,另應攜帶該人護照、居留證等身分證明文件以供審查。

三、認證費用

認證費用為新台幣750元。份數最多可攜回五份。

四、辦理流程

1、向本處服務台購買認證請求書填寫,認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2元
   (亦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
2、認證請求書應填寫翻譯人基本資料,由翻譯人簽名。
3、將認證請求書及翻譯文件原件及其翻譯本交由本處服務台收件,依電腦分案由公證人辦理。
4、由於公證人須查證翻譯文件原件之真偽,並審查翻譯是否正確,所以通常無法當日完成認證之手續,請預留公證人查證及審查之時間,並儘早辦理, 以免影響您的時程。

請注意:

1)英文翻譯文件之原件如為本國公文書,如戶籍謄本等,文書核發單位以及日期、文號、章戳等文字,亦須翻譯出來。由於公證人須向文件製發機關查證文件之真偽,所以無法當日完成認證之手續。

2)英文翻譯文件之原件如為本國醫院或學校等機關製發,如出生證明或畢業證書等,公證人須向文件製發機關查證文件之真偽,所以無法當日完成認證之手續(公證人執行業務有轄區規定,所以請求認證前,請先向公證處洽詢文件製發機關是否位於本院所屬轄區內)。

3)英文翻譯文件之原件如為國內私人製發,如私人公司之服務證明書等,文件製發人必須到場承認該文件確係由其製發無誤。文件製發人:

    (1)若為個人,應攜帶身分證到場辦理。如不克到場,應提出授權書及三個月內核發之印鑑證明書,授權他人到場辦理。授權書除由請求人簽名外,並應加蓋印鑑證明書所示之印鑑章。

    (2)若為公司,應由其負責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書等公司證明文件到場辦理。負責人如不克到場,應提出授權書及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正本,授權他人到場辦理。授權書除由公司負責人簽名外,並應加蓋與前述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正本印鑑相符之大小章。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正本核發如已超過六個月,並請攜帶三個月內核發之抄錄本正本到場辦理。

4)翻譯文件之原件如為以英文作成之外國文書,如外國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或畢業證書等,而請求認證其中文翻譯本者,該原本應先經我國外交部駐外館處驗證,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台灣高等法院93.05.07院信文速字第0930103556號函轉司法院秘書長93.04.30秘台廳民三字第0930011064號函)。

關於外交部駐外館處相關資訊,請自行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說明。
 
5)翻譯文件之原件如以英文以外其他外文作成,或翻譯成英文以外其他外文文字,如德文、西班牙文等,由於英文以外其他外文可能沒有,或僅有少數公證人通曉,建議您向經司法院核定通曉該外文之公證人請求辦理認證。如向未通曉該外文之公證人請求,公證人將僅認證翻譯人之簽名,並依規定於認證書加註:「翻譯文義是否與原文相符,公證人未予審認。」
 
查詢經核定通曉英文以外其他外文之公證人,請參考司法院網站「公證專區」公證人登錄名冊資料,或向各法院公證處詢問。
 
五、本處地址、電話
本處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辦公大樓
語音查詢電話:(02)89193866#5388
聯絡電話:(02)89193866#5250
 
「因具體個案差異,說明或有不足之處,仍依相關法令辦理。」
  • 發布日期:110-04-22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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