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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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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媒體報導有關本院110年度易字352號加重誹謗案件「院檢聯手追殺」、「法官心證昭然若揭」等錯誤訊息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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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0年度易字352號加重誹謗案件(下稱本件)因被告滯留美國未歸,屢次傳喚均未到庭,經檢察官聲請通緝,承審法官審查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之通緝之要件後,於110年11月19日發布通緝。但部分媒體於報導本件通緝新聞時,使用「院檢聯手追殺」、「法官心證昭然若揭」等與實際刑事制度或客觀事實不符之文字,造成民眾誤解法院及刑事審判程序,特提出澄清。

刑事訴訟之進行係以辯護人及檢察官為刑事案件之當事人,而法官則係基於中立之立場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按照正當法律程序,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就訴訟上之事項為攻擊防禦,法官審慎聽審後作出各種有利及不利被告之決定。本件被告是否構成通緝要件,法官為昭慎重,除當庭聽取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外,於庭後再請兩造就被告滯美不歸,未到庭之客觀事實及理由是否符合通緝要件,提出書狀表達意見,再就兩造之意見逐一考量後始作成通緝之決定。但是媒體卻以「院檢聯手追殺」等文字報導,易使民眾誤解法院,產生偏袒檢察官的印象,顯然與事實不合,為避免混淆民眾之視聽,傷害司法,自應加以澄清。

本件於檢察官起訴後,指定二次準備程序,但第一次庭期110年7月28日被告與辯護人均未到庭,第二次為同年10月20日,被告未到庭,僅辯護人到庭。由上所述可知,本件審理進度僅在準備程序階段,尚未進入實體審理階段,兩造對於案件之相關事證、法律構成要件尚未在法庭進行攻擊防及審理,法官無從形成是否有罪之心證,然媒體報導以「法官心證昭然若揭」云云,顯為無端臆測,亦造成民眾誤解,因此,亦有澄清之必要。

媒體之司法新聞報導扮演傳達民眾資訊,以供民眾能正確評價及監督司法權之行使,使我國的司法能更加健全地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人民權利,本院期待新聞媒體均能客觀公正地傳達民眾應知的司法資訊,避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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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11-22
  • 更新日期:110-1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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