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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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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院處理勞務承攬包商派駐人員違反本院規定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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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本院「解雇」勞務承包商派駐人員或要求勞務承包商解雇派駐人員一事,與事實有落差,特澄清如下:

本院所在之司法新廈,因建築物老舊,且機關人員眾多,為司法新廈三個機關(另二個機關為法務部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中人數最多,用電量亦為最高。因此,為維持用電安全,並避免瞬間用電量過大,造成跳電或電線走火等意外,十餘年來均未准許機關同仁私自攜帶微波爐、烤箱、電鍋、電磁爐、電湯匙等瞬間高用電量之炊具到院使用,而為考量加熱食物之需求,本院在同仁辦公之樓層均設置有數個蒸飯箱供機關同仁使用,以兼顧機關用電安全及同仁需求。

惟九月初,承攬本院勞務業務之承包商派駐本院之張姓工作人員(其在本院處理之勞務為法官辦公室清潔、文件遞送等,勞務內容與工友相似),私自在其服務之法官辦公室放置微波爐,並向法官誆稱「係向總務科申請所得」。而於違規行為遭查獲後,又向其主管辯稱「係因不能吃冷食才私自攜帶微波爐至辦公室,且因座位狹小而暫放法官辦公室」。又於總務科調查時誆稱「該微波爐為法官所有」。張姓工友自行攜帶微波爐到院原已違反本院之規定,且在進行調查中一再為不實陳述,破壞信用基礎,本院自難再將法官辦公室的清潔及公文遞送等重要勞務交託張姓工作人員。因張姓工作人員為勞務承攬之包商派駐本院,本院無權解雇,對之亦無懲戒權,僅能通知承包商有關派駐人員違反本院工作規則之情形,請承包商依據其與張姓工作人員間之勞動契約,適當處理,以維持勞務品質。本院並無媒體所稱之不考量該名工作人員之適任性或未考量勞基法之問題而解雇此人或要求包商解雇之問題,媒體之報導,與事實應有落差,特予澄清。

張姓工作人員派駐本院二年多以來,工作表現因受到服務之法官青睞,法官對於張姓工作人員之違規行為如何處置甚為關心,連署院長,希望本院能提醒承包商就張姓工作人員之處置應符合正當程序及比例原則,本院已轉知承包商應遵守勞基法,給予張姓員工公平及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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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9-10
  • 更新日期:110-09-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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