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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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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媒體以標題為【名醫濫訴欺長者】之連篇報導中 關於本院強制執行錯誤報導部分之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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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執行處是命債務人楊○○提出168萬6,794元擔保金,不是要求丁婦替鄰居墊付違建拆除費用,也沒有駁回丁婦強制執行聲請:

從丁婦提供媒體的本院110年9月28日北院忠109司執午字第25456號函「照片」,即可知民事執行處已於109年3月20日發自動履行命令,命債務人履行,因債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爰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命債務人楊○○於文到10日內,為債權人丁婦提供擔保168萬6,794元,逾期未提供擔保,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楊○○。報導刊登上開照片稱:「丁婦出示法院文件,指法院要求她替鄰居墊付違建拆除費用,讓她相當不服」、「結果法院執行處竟要丁婦替他先墊付金錢拆違建,她本來拒絕,但法院卻駁回她強制執行申請」等語,明顯是錯誤不實的。

二、民事執行處依法執行,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不受外力干預:

債權人丁婦與債務人楊○○間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民事執行處是依法院確定判決及債權人丁婦聲請命債務人履行,嗣依強制執行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民事執行處命債權人提出拆除計畫,及依同條第2項規定,由債權人代為預納所須費用後,進行強制代履行之拆除作業,於法有據,且關於應拆除的位置及範圍,不僅經地政機關確認無誤,拆除(含補強)計畫書亦經合格營造廠商製作,並經結構土木技師簽證,再經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所為均為確保拆除執行安全無虞且可行,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名醫濫訴欺長者】引述丁婦單方、片面及錯誤指摘,法官老婆有夠力?官官相護、影射司法不公之損害司法形象方式,進行報導,難認妥適,應予澄清。

民眾能否正確評價及監督司法權行使,新聞媒體報導至關重要,本院為使民眾不受偏頗之資訊混淆視聽,產生誤解,特提出新聞稿澄清如上。

 

【本澄清新聞稿發布後,該媒體報導已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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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11-25
  • 更新日期:111-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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