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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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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38號妨害公務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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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12庭長

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38號妨害公務案件,檢察官對被告蔡福明、楊蕙如提起公訴,本院於11月12日宣判,茲說明判決結果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果:

一、蔡福明、楊蕙如共同犯侮辱公署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貳、事實及理由要旨:

一、犯罪事實摘要:

蔡福明、楊蕙如及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數人,渠等於民國107年9月6日聚會討論,明知外交部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下稱大阪辦事處)之公務員係依法執行職務,卻共同基於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及侮辱公署之犯意,由楊蕙如提供其所申辦之網路,供蔡福明連線上網登入PTT論壇而於該日下午5時57分,使用PTT論壇帳號「idcc(笑死)」,發表以【爆卦大阪空港疏散事件相關資訊】為標題,內容:「...大阪駐日代表處的態度的確很惡劣...爛就是爛   爛到不行  爛到該死的地步...」、「大阪處這些人就是十幾幾十年下來 跟當初那些國民黨派去不會說日文的駐日代表一樣 是一群垃圾的老油條  講難聽一點叫做黨國餘孽 ...以上資訊歡迎轉發...」之文章(下稱系爭文章)。楊蕙如則於蔡福明發表文章後1分鐘,透過「高雄組」Line群組,指示該群組成員將系爭文章「幫高調」(散佈系爭文章),再由該群組成員透過社群媒體影響,帶領輿論風向,將系爭文章從網路迅速擴散出去,以貶損大阪辦事處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並侮辱公署。

二、判決理由摘要:

(一)我國駐大阪辦事處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2條第1項規定,係屬我國所設置之駐外機構;另依最高行政法院94年6月21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行政機關」之認定係以實質上行使行政權具行政作用之機關,而為實質意義之認定,因此,大阪辦事處確屬行政機關(公署)。

(二)蔡福明發表系爭文章,指責大阪辦事處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及大阪辦事處,楊蕙如進而指示「高雄組」成員,將系爭文章幫高調,使系爭文章引發熱議,造成駐大阪辦事處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及駐大阪辦事處受其指摘,構成侮辱之犯行。且綜觀全文,蔡福明當時並非意在評論事件,而係對大阪辦事處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及大阪辦事處為侮辱,已超過言論自由保障的界線,其對大阪辦事處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及大阪辦事處,具有公然侮辱之犯意亦甚明確。故而,蔡福明應構成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罪及同條第2項侮辱公署罪。

(三)Line群組「高雄組」是以楊蕙如為首之群組,楊蕙如透過該群組發表文章,指示蔡福明及該群組之人支持或批評特定文章,蔡福明則招攬他人,支持或批評特定文章,並將結果截圖給蔡福明後,再向楊蕙如請款,蔡福明取得款項後,再交予其招攬之人,藉此將其所欲傳播之訊息,從網路迅速散布、影響、並帶領輿論風向。楊蕙如坦承其等聚會間有彼此討論交換訊息,亦認同系爭文章內容符合其目的,且於當日下午5時58分(蔡福明發表系爭文章後1分鐘),即指示「高雄組」Line群組成員就系爭文章「幫高調」,該群組成員「mei」、「志恩」、「隆」、「Jes」隨即回應「好」、「了解」,並執行楊蕙如之指示。另查確有以楊蕙如為業主,蔡福明招攬網軍1、20人,均依楊蕙如指示「推」、「噓」、「酸」、「幫高調」、養帳號等行為,且參以招攬網軍發放標準最高可能就是一萬及向楊蕙如請款等事實,足以認定蔡福明、楊蕙如有與現場與會之人討論,且討論者全程知悉內容而發表系爭文章。因此,楊蕙如確有與蔡福明間有散布系爭文章之共同犯意及行為分擔,亦應構成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罪及同條第2項侮辱公署罪。

(四)核楊蕙如、蔡福明共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罪及同條第2項侮辱公署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侮辱公署罪論處。本院審酌,被告二人藐視公權力之正當執行,損害公權力執行之尊嚴,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並同時衡量二人之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學經歷、經濟及家庭狀況等情,認應處如上開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手機為蔡福明所有,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法沒收。

參、本件檢察官及被告均得上訴

肆、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  鍾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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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11-15
  • 更新日期:110-1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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