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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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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被告鍾○峯 涉犯殺人案件宣判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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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

本案經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所組成之合議庭審理後,於今(15)日上午10時宣判,本案被告犯後自白犯罪,核與檢察官、辯護人自主調查之證據內容相符,足證被告確有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犯行,而綜合證據資料可證被告行為時因精神疾病發作以致其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顯著減低,應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且後悔,加之被告所需者首為治療,防止其精神病症再度惡化等情,判決被告有期徒刑12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

本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被告鍾○峯涉犯殺人案件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上午10時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簡要事實理由及參與審判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心得如下:

壹、判決結論:

鍾○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處有期徒刑12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扣案啞鈴1個沒收。

貳、簡要事實及理由:

一、鍾○峯與鍾○明為父子,同住並長期均為重大精神疾病患者, 鍾○峯因此多次住院治療。112年1月18日中午,父子因購買便當種類有誤而不快,鍾○峯外出又遭鍾○明攔阻,其後出門返家,於同日18時12分至19時45分間某時,因認父親失職、對其長期責罵及有不適切舉動,累積諸多不滿及負面情緒,復加以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主觀上產生妄想,在主觀經驗交錯現實與妄想之相互糾結下,陷於奇特思考感知,產生父親係「萬惡之首撒旦」化身,妄想性意念殺死父親,而基於殺人犯意,先徒手,後以啞鈴攻擊鍾○明致死。嗣鍾○峯之母於同日晚間19時45分返回住處,報警處理並扣得啞鈴1個而查獲上情。

二、國民法官法庭依被告自白,核與檢察官、辯護人自主調查之證據內容相符,足證被告確有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犯行,應依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規定處斷。又綜合全案證據資料可認被告行為時因精神疾病發作以致其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顯著減低,應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復審酌被告係因患有精神障礙疾病而為殺人犯行,罪責尚未達罪大惡極,且於犯後坦承犯行並表示後悔之意,加之被告所需者首為治療,防止其精神病症再度惡化,並無將其與社會永久隔離或處以無期徒刑之必要,是本件選科「有期徒刑」應屬適當,並參酌刑法第57條規定各款量刑審酌事項,評議後判決被告有期徒刑12年,並以被告長年罹患思覺失調症,就診及服藥順從性差,案發前不久有急診住院治療出院回診施打長效針劑後,又因急性病症復發而犯本案殺人犯行,認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可能性,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之必要,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

三、本案得上訴。

參、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黃怡菁、陪席法官郭又禎、劉庭維及國民法官六人

肆、本新聞稿內容如與判決原本不一致者,以判決原本內容為準。

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心得分享:

國民法官制度之運作,是社會大眾非常關心的事項,本院期能以適當方式讓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率直分享參與審判的寶貴經驗,以增加社會對司法審判之理解及信賴,經徵得參與審判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同意,在合乎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就渠等於審理後以書面發表之心得,簡述如下(以下言論不代表本院立場):

一、擔任國民法官是個充滿挑戰的體驗,也是對法治社會的貢獻。在審判中,學會了保持冷靜客觀,注重事實和法律,以確保公正的判決。這段時間深入了解法律運作,學會研究案情並理解法條的實際應用。這擴展了法律知識,也提升邏輯思維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更敬佩法官的角色,他們在法庭上保持冷靜公正。然而,國民法官也面臨挑戰,需要克服主觀情感,確保公正,並與其他法官協作。總的來說,成為國民法官不僅是對法治的參與,也是對自己價值觀的挑戰,這段經歷讓我更了解司法體系,也培養了對公義與法治的堅持。這樣的參與不僅是責任,更是對社會的一種奉獻。

二、我必須很誠實的說,在過來之前,收到通知的當下,也覺得為什麼要這麼麻煩與擾民,被選上的時候,也曾經懷疑自己能做什麼事情,但經過這8天,我想對於一般民眾確實能更了解司法程序,更能親身的體會抽絲剝繭把事實一點一點拼湊出來的過程。一直以來,總是在新聞報導媒體上看到社會案件,有時也會隨口就批評審判過重或過輕,但實際上親身經歷之後,會了解每個案件背後可能都有各種不同的面向與切入點,在全方位的了解案情之後,也慢慢知道每個案件都有許多的原因與理由,不再是平面的去切割是非黑白,在長時間去理解案情之後,也必須就證據以及事實去審酌量刑。畢竟決定一個素昧平生的人的未來,還是有點壓力的。最後我真的希望能有更多的人來參與國民法庭,未來如果有被抽選中的幸運兒都能來體驗一次,去更通盤了解社會上形形色色的案件,用更嚴謹的態度去關心社會上各種不同的議題。

三、在此次案件6位國民法官的組合中,性別、年齡、學歷、職業等的綜合搭配,確實由來自社會不同生活經驗的人,以更廣的視野與多元的經驗,使案件的判決更為周全。國民法官執行審判職務的職權幾乎與合議庭職業法官相同,這個責任是何等重大,因此在參與審判的過程中,如履薄冰的深入了解案情、仔細地詢問相關人等、認真的評議討論。最後參考評議內容、依照自己的認知做出最後判決,雖然判決投票9人未必一致,但多數人評決的結果,也代表了一定的公平性。

四、不是法律背景出身,卻在短短的1週內要全神貫注的聆聽並且發問;還要快速閱讀所有資料和比對,以求更清晰的開展視野,同時沒有任何的偏頗,實在佩服職業法官的能力。這次難得的經驗,讓我有了新的身份,雖然短短8天,卻足以影響我對法律的見解與判斷,在此個人想大聲疾呼,你對新聞報導的案件總是有興趣卻無法參與或只能私下抒發意見,國民法官是一個非常好的管道,誠摯的歡迎您加入,跟我一樣,為公平,正義站出來!最後,感謝這次3位職業法官,讓10位國民法官與備位法官暢所欲言,又不預設立場的相互討論各自觀點,真的大開眼界,學習滿滿。(法官不是都是恐龍,而我所遇見的是真正的好法官)

五、參與全程8天的審理過程,最意外的收穫是認識了不一樣的自己,平日生活或職場中,面對決策都相當明快果決,思考過程也偏重理性邏輯,甚至偶有朋友形容不近人情,但在這場審判中,發現自己在看過無數資料後,心中天秤仍難以抉擇,搖擺過程感性面也不時佔據上風,畢竟這關乎一位陌生人的人生。期許國民法官制度持續優化並獲得廣泛支持,讓司法精神普及全民。

陸、本院為妥適照料國民法官心理健康,避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因參與審判過程中可能面對知情境,造成身心壓力而影響心理健康,依國民法官法第42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2條訂定國民法官心理支持計畫,並延續112年7月28日本院首件國民法官案件宣判後之前例,於今日10時30分至12時40分,假本院寶慶院區國民法官休息室,由台北市臨床心理師公會組成「臨床心理師公會國民法官心理支持人才任務小組」推薦楊大和臨床心理師、李霈璿臨床心理師,進行「國民法官心理支持減壓團體」活動,以緩解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情緒,並調適、促進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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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12-15
  • 更新日期:112-1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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