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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2號公共危險案件 分案新聞稿
本院受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對被告向○強涉犯公共危險罪嫌起訴之案件,係屬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分案為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2號(下稱本案),依本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71之1點規定,於今日上午11時在本院4樓多媒體簡報室,以公開抽籤之方式決定本案承審法官,抽籤結果由中籤之博股吳明蒼擔任受命法官,並由吳明蒼法官所屬之合議庭歐陽儀擔任審判長,法官趙書郁擔任陪席法官。
關於本案被告之強制處分(限制出境、出海),分案為112年度國審強處字第5號(下稱強處案),依國民法官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處理。本案承審法官確定後,隨即公開抽籤決定負責強處案之承審法官,抽籤結果由國股劉庭維法官負責強處案。
- 發布日期:112-07-21
- 更新日期:112-07-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