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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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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9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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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

原告即被上訴人范雲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請求被告即上訴人陳雪生賠償被上訴人非財產上損害。原審判決上訴人陳雪生應給付被上訴人范雲新臺幣(下同)8萬元及其法定利息,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9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6月6日上午10時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論:

上訴駁回。

貳、判決要旨:

一、兩造主張:

(一)原告即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9年7月14日在立法院審查監察院人事案時,遭上訴人以肚子碰撞背部至少3次,經被上訴人向其表示「很噁心、這是性騷擾」等語,上訴人竟以嘻笑方式回應「用肚子不會懷孕,不算性騷擾」等不雅且充滿性暗示之言語,使被上訴人感覺被冒犯、不受尊重、羞辱及氣憤。又被上訴人公開抗議後,上訴人於媒體採訪時,竟又表示「我又不是餓死鬼」,更辱罵被上訴人「神經病」、「往自己臉上貼金」等不雅且貶抑被上訴人性別、年齡及外表等歧視性言語,傷害及羞辱被上訴人人格,使被上訴人無端遭受非議,精神上飽受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萬元之精神上損害賠償(逾此之請求,業經判決敗訴確定)等語。

(二)被告即上訴人答辯:109年7月14日當日原擬進行監察院長被提名人陳菊審查會,因國民黨欲以佔據主席台之方式抗議表達對前開提名之不滿。雙方進入議場後,因佔領主席台時之相互推擠而有肢體接觸在所難免,上訴人並非故意以腹部碰觸被上訴人背部,亦無性騷擾之意圖。上訴人係因被上訴人不實指控,憤怒下基於自衛、自辯回應被上訴人,其言詞雖不優雅得體,卻是一般人通俗之用語,並未寓有性或性別之實質內涵,無損被上訴人之尊嚴,亦未使人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再被上訴人申訴以肚子頂撞下背部行為,業經臺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認定不構成性騷擾。再「我又不是餓死鬼」、「神經病」、「往自己臉上貼金」,與性或性別無關聯等語。

二、本院審理後,認為:

(一)被上訴人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請求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8萬元為適當。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上訴人稱因推擠無意間碰觸,而依據現場照片及證人證詞,可認上訴人係故意以其肚子碰觸被上訴人背部,而該行為已構成性騷擾。再其稱「用肚子不會懷孕,不算性騷擾」、「我又不是餓死鬼」、「神經病」、「往自己臉上貼金」,屬於自辯、自衛且無性之意涵,但自其言論整體脈絡觀之,此亦構成性騷擾。

參、合議庭: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林玲玉、陪席法官莊仁杰、受命法官曾育祺

肆、本件不得上訴。

伍、本新聞稿內容如與判決原本不一致者,以判決原本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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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6-06
  • 更新日期:112-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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