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號被告張景欽等殺人等案件新聞稿

字型大小:

新聞摘要:

被害人疑因毒品問題損及天道盟華山會利益,華山會成員許杜群(通緝中)欲致其於死地,透過張景欽以600萬元委託黃泳群殺人。張景欽、黃泳群犯共同殺人罪,陳憲民犯幫助殺人罪,事證明確。

蒞庭檢察官請求對被告量處適當刑度,本院考量張景欽並非主謀,黃泳群於鑄下大錯後尚能坦承犯行,若處以極刑,雖可稍減被害人家屬心中怨恨,仍難撫慰內心悲痛,如予被告等生機,或能以其等餘生彌補被害人家屬,並分別衡酌張景欽、黃泳群、陳憲民就本案之分工與參與程度、前科素行、學經歷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判處張景欽、黃泳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陳憲民有期徒刑6年。

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號被告張景欽等殺人等案件於民國112年5月1日上午11時30分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論:

張景欽、黃泳群共同殺人,均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黃泳群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被告陳憲民幫助殺人,處有期徒刑6年。如后沒收說明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貳、有罪事實、理由、論罪量刑與沒收摘要:

一、事實摘要:

何姓被害人疑因毒品問題損及天道盟華山會利益,華山會成員許杜群(通緝中)欲致其於死地,於民國110年6、7月間透過張景欽以600萬元委託黃泳群殺人,槍枝由許杜群及張景欽提供,其餘作案工具由黃泳群自行採買,開銷及報酬由黃泳群向張景欽拿取,安家費則由陳憲民負責交付黃泳群家屬。許杜群並分別交付衛星電話予張景欽、黃泳群,以供聯繫及躲避查緝。黃泳群依指示先購買汽車北上探勘,原擬作案用之槍枝及子彈(下稱A槍與子彈)由張景欽自不詳之人處取得,交付陳憲民保管,張景欽、黃泳群、陳憲民復於同年10月23日至墾丁某民宿附近之墳場試槍,確保作案順利。嗣黃泳群與其堂兄發生爭執而持槍滋事,A槍與子彈遭查扣,許杜群遂再提供作案槍枝與子彈(下稱B槍與子彈)予黃泳群,張景欽唯恐黃泳群再度持槍滋事,乃指示黃泳群將B槍與子彈藏放在張景欽家中。許杜群及張景欽見準備妥當,指示黃泳群於同年11月22日下手行兇,黃泳群於行兇前日晚間持許杜群交付之他人身分證,冒用他人名義,偽造他人簽名、指印,簽署汽車讓渡合約書,購得作案用汽車後,再至張景欽家中取出B槍與子彈及6萬元現金後,即駕車北上,於同年11月22日上午8時許,持槍朝被害人之頭、頸及胸部連開4槍,造成被害人死亡。案發後黃泳群潛逃出境遭遣返,張景欽於出境前在桃園國際機場遭拘提,並循線查獲陳憲民。

二、理由摘要:

(一)論罪說明:

被告黃泳群坦承全部犯行;被告張景欽、陳憲民雖否認犯罪。惟本案犯罪事實除有被告黃泳群之自白與證述外,並有相關證人證述、非供述證據,及扣案之A槍、B槍、子彈等可資佐證,本案事證明確。核被告張景欽、黃泳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被告黃泳群另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陳憲民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71條第1項幫助殺人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依想像競合關係,被告張景欽、黃泳群均從一重之殺人罪處斷;被告陳憲民則從一重之幫助殺人罪處斷。

(二)量刑說明:

起訴檢察官建請法院「處以最嚴厲之刑」,蒞庭檢察官則表示「量處適當之刑度」,本院審酌被告張景欽因幫派毒品糾紛而引薦被告黃泳群予許杜群擔任本案槍手、聯繫殺人計畫執行事項、支付本案開銷及報酬給付等;被告黃泳群因沉迷賭博積欠債務而貪圖鉅額報酬應允擔任槍手,造成被害人因遭槍擊而死亡,被告張景欽、黃泳群,惡性深重,致被害人之年邁雙親、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至親,頓失所依,精神上遭受莫大傷痛,終生恐將難以平復,且持槍行兇,亦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惟考量被告張景欽並非主謀,被告黃泳群於鑄下大錯後尚能坦承犯行,若處其等以極刑,雖或可稍減被害人家屬心中怨恨,仍難撫慰內心悲痛,如予被告等生機,或能以其等之餘生彌補被害人家屬,爰認尚無處以極刑,使與人世永久隔絕之必要。被告陳憲民則為被告張景欽之小弟並與被告黃泳群熟識,而為本件犯行。並分別衡酌被告張景欽、黃泳群、陳憲民就本案之分工與參與程度、前科素行、學經歷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分別量處如上開判決結論欄所示之刑。

(三)沒收說明:

扣案之制式手槍(A槍與B槍)及子彈為違禁物;被告張景欽、黃泳群、陳憲民持以聯繫而供犯罪所用之手機(含被告張景欽、黃泳群持用之衛星電話);被告黃泳群供犯罪所用之汽車、偽造之簽名與指印,及犯罪所得90萬元(含扣案之3萬4,759元,及未扣案之86萬5,241元),均沒收。

參、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林虹翔、陪席法官卓育璇、受命法官張敏玲

肆、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得上訴。

伍、本新聞稿內容如與判決原本不一致者,以判決原本內容為準。

檔案下載

  • 112050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號被告張景欽等殺人等案件新聞稿doc
  • 112050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號被告張景欽等殺人等案件新聞稿odt
  • 發布日期:112-05-01
  • 更新日期:112-05-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