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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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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 確認博士論文不存在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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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

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論文不存在,就確認利益部分難認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具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所以原告請求確認系爭論文不存在,不具備權利保護的必要,不應准許。

再者,原告請求確認系爭論文不存在的主張,亦屬無據,無從為有利原告的判決。

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確認博士論文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下午5時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論: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貳、判決要旨:

一、兩造主張:

(一)原告起訴主張:確認被告西元1983/1984年英國倫敦大學政經學院畢業版的博士論文(下稱系爭論文)不存在,係以英國倫敦政經學院(The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下稱LSE)本部圖書館曾覆函表示,倫敦大學LSE 所有博士學位都是在倫敦大學頭銜下頒發,且合格博士論文須送繳倫敦大學總院圖書館Senate House Library(下稱總圖SHL )及高等法律研究院圖書館(Institute of Advanced Legal Studies, University of London,下稱高等IALS)收藏為取得博士學位之必要要件,然經前開圖書館之圖書館員查詢後,LSE、總圖SHL、高等IALS等圖書館均未收藏系爭論文,電子檢索系統亦無系爭論文之典藏紀錄,而我國國內迄今亦未發現系爭論文之存在。被告於108年6月28日始以影印或掃描後電子傳真方式補送之「論文集影印本」,其外觀形式與西元1984年其他畢業同學之博士論文不同,且存有諸多疑義,顯非畢業版論文,應認被告系爭論文不存在等語。

(二)被告答辯:被告係於西元1983年6月間完成博士論文,同年10月中旬接受口試,倫敦大學復於1984年1月23日通知被告通過論文口試,學務長G.F.Roberts於同年2月8日通知被告通過PhD博士論文口試及取得及格證書,被告並於同年3月14日取得法學博士學位證書。被告於1984年返國任教,任職學校及教育部依規定查證、審核被告之倫敦大學LSE 博士學位及論文資訊,查證過程證明被告確獲頒博士學位並呈送博士論文供審核無訛,此亦由倫敦大學LSE 2019年10月8日、2022年2月24日聲明,以及2019年6月4 日及同年月19日致林環牆電郵,均已說明被告業已提交系爭論文無誤。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二、本院審理後,認為:

(一)本件原告請求確認系爭論文不存在,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即不具備權利保護之必要,不應准許。

(二)被告取得博士學位之歷程,與卷內提出證據均相符,倫敦大學LSE於1984年2月8日寄發正式通知書,記載被告論文題目、專業領域及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獲頒倫敦大學LSE博士學位。倫敦大學、英國政經學院聲明及英國資訊專員辦公室(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下稱ICO)均一致表明被告於1984年2月經兩位口試委員審查其論文後,獲頒倫敦大學LSE博士學位。又系爭論文,經本院當庭勘驗,由其外觀紙張呈現泛黃陳舊歲月的痕跡,應為年代久遠之舊物,雖依其散裝型式,與正式論文應為釘裝成冊之樣式不符,難認該論文為被告提交校方審核之正式合格論文,惟可認被告謂該論文為其1983年製作系爭論文之原稿,應屬可信;職是,本件被告現雖未能提出1983/1984年間合格通過倫敦大學LSE審核之系爭論文以消除爭議,惟被告確有獲頒倫敦大學LSE 博士學位,縱LSE、總圖SHL、高等IALS等圖書館現均未有收藏系爭論文,此屬圖書館保存之問題,要無從以此推論被告有無交付系爭論文,或歸責於被告。據此,原告請求確認系爭論文不存在,核屬無據,無從為有利原告之判決。

(三)另就原告聲請調查之證據多達數十項,包含聲請函詢單位逐一提出原本、正本、文章出處及依據、要求傳喚被告本人、前大法官劉鐵錚到庭云云。然原告提起本案確認判決訴訟並無確認利益,如前所述,本院復綜合全部卷證資料,足茲證明被告具有倫敦大學LSE博士學位資格,此一事實,亦可推知被告系爭論文曾撰寫、提交,經倫敦大學LSE 審核通過等情,原告此部分聲請,違反民事訴訟程序證據調查之必要性,藉聲請調查證據之名,實則無限上綱利用訴訟程序取得原告所欲知悉之各項資訊,是認上開各項證據之調查,洵屬無據,無調查之必要,不應准許。

參、法官:民事第五庭 法官 張詠惠

肆、本件得上訴。

伍、本新聞稿內容如與判決原本不一致者,以判決原本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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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12-23
  • 更新日期:111-12-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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