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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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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0年度行提字第1號提審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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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0年度行提字第1號聲請人趙OO為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ⅥD-19隔離治療中之病患何OO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駁回聲請,其事實及裁定理由摘要如下:

一、裁定結論

聲請駁回。

二、事實經過

何OO於109年12月11日18時20分,因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ⅥD-19(下稱COⅥD-19),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下稱北市府衛生局)通知進行隔離治療30日,但經檢驗後仍呈現陽性,未符合主管機關出院標準,經北市府衛生局通知再隔離治療30天。聲請人主張根據現今科學證據,傳染力應已極低,在無科學證據顯示何OO具有傳染力的前提,不應繼續隔離治療限制人身自由,爰向本院聲請提審。

三、裁定理由要旨

(一)何OO於109年12月11日起至110年1月11日,因經專業醫師診斷罹患COⅥD-19,經北市府衛生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開立「臺北市政府法定傳染病隔離治療通知書」(下稱隔離治療通知書),並依據同法第4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命何OO至隔離治療機構臺北市立OO醫院接受治療。嗣於110年1月11日再由2位專科醫師重新檢驗仍呈COVID-19陽性,故應繼續隔離治療,北市府衛生局再度開立隔離治療通知書,通知何OO應自110年1月11日起至110年2月11日止繼續在同一醫療接受治療。

(二)何OO雖經治療,但檢驗結果仍呈COVID-19陽性,故出院後仍有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傳染給不特定多數人之危險,北市府衛生局命何OO受在醫療機構進行治療之原因、法律依據及程序均屬合法,聲請人主張,何OO傳染力應已極低,無科學證據顯示其有傳染力,不應繼續限制人身自由等情,並無理由。

(三)北市政衛生局之隔離治療通知書之行政處分,尚未經撤銷,仍合法有效,該處分中有關COVID-19傳染力之判斷問題,如有不服,應循訴願程序救濟,並非提審事件應審究事項。

(四)結論: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行政訴訟庭  法官范智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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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1-19
  • 更新日期:110-01-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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