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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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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等違反銀行法刑事案件使用大禮堂開庭審理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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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進行審判中之109年度金重訴字第3、15、16號楊文虎、王音之等人違反銀行法刑事案件(下稱潤寅案),將於109年10月19日下午及20日(全日)在本院五樓大禮堂開庭審理,茲說明如:

潤寅案因被告人數45位(其中五位為法人被告),辯護人77位及告訴代理人20位,共計142位,相關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眾多,且案情繁雜,係重大金融刑事案件,由本院重大金融案件專庭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長江俊彥、陪席法官林勇如、受命法官林彥成)審理。

該案已按審理計畫,進行95次準備程序,準備程序終了後,合議庭已進行56次審理程序,自109年10月19日起亦預定15場次審理庭,以妥適、迅速審理終結本件重大金融刑事案件。

本案承審之合議庭法官為提升審理效率,訂於109年10月19日下午及20日(全日)傳喚全部被告、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到庭進行被告訊問、提示全案證據及檢察官論告等訴訟程序,之後再分別定期於常設法庭審結,使訴訟程序流暢,節省當事人勞費。本院因常設法庭之規模無法容納全部訴訟相關人士到庭參與審理,爰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4條第5項及法庭席位布置規則,將本院五樓大禮堂設置為刑事法庭之形式(詳如附圖),並安裝電腦、大型投影幕、擴大機等科技設備,確保訴訟相關人士均能在訴訟程序中依法行使訴權,以利本案之審理,另到庭旁聽者亦能充分了解訴訟程序之進行,以達訴訟公開透明之功能,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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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院五樓大禮堂刑事法庭席位布置圖pdf
  • 發布日期:109-10-15
  • 更新日期:109-10-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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