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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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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妨害風化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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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決結論

黃O翔犯公然猥褻罪,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摘要

黃O翔為臺北巿政府之公務員,行為時調派至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支援研習中心圖書室(下稱系爭圖書室)業務。系爭圖書室係供前來進修之教師借閱圖書使用,研習人員均得自由進出,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地點,黃O翔於107年2月3日上午10時許,在系爭圖書室,使用個人筆記型電腦觀看含有女子私密處、男女性交等影片,並以左手撫弄生殖器而為公然猥褻之行為,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三、本件經被告認罪,改依協商程序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10條規定之情形外,不得上訴。

四、刑事第二十庭  法官  廖晉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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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6-10
  • 更新日期:109-06-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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