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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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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19、420號聲請撤銷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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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即被告)蘇劍鋒、林旭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民國109年2月11日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聲請撤銷,本院於109年3月3日裁定駁回聲請,理由摘要如下:

一、聲請人蘇劍鋒、林旭(下合稱聲請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認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命聲請人自109年2月17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聲請人不服,於109年2月21日具狀聲請撤銷限制。

二、檢察官意見:聲請人均具外國籍,並有多次入出境紀錄,極可能逃居海外防免偵、審,且本案尚有眾多證據亟待清查,考量聲請人被訴犯行對國家之危害性、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及限制出境、出海對聲請人自由拘束之不利益等情,請求裁定駁回撤銷之聲請。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涉犯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第2條之1第1款,犯罪嫌疑重大,現仍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中,此經本院向該署檢察官調取相關案卷資料核閱無訛(因涉及偵查不公開,本院不於裁定理由中詳述)。

(二)本院調取相關案卷資料核閱後,審酌聲請人之經濟能力、生活經歷,顯有逃亡之能力,且其不論於住居、家庭、財產及工作等關係與我國均無固著性,故逃亡之成本亦甚低,而本件聲請人所涉係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重罪,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之人性,在面臨重罪訴追之情況,確有因此萌生逃亡境外、脫免刑責之動機,是有相當理由認聲請人有逃亡之虞。基於國家對本案刑事司法權之利益及有效行使,並考量對聲請人權利之限制,經衡酌比例原則,認為檢察官為保全後續刑事程序之進行,而限制聲請人出境、出海,應屬有據。

(三)聲請人蘇建鋒雖稱其與向心夫妻無任何關聯,無任何違反國家安全法之行為,及其於中國境內之事業停擺多時將遭巨大損失等語。惟查:聲請人蘇劍鋒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已如前述。且現今電子通訊產品發達,商務人士不乏以視訊方式處理事務,而蘇劍鋒之通訊及行動自由並未受限制,相關業務非不能以影、音通訊或委由他人代理方式處理,是尚無逕認有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

(四)聲請人林旭稱其僅為單純承租人,且承租過程亦皆透過仲介處理,至前此則與向心夫妻無任何關聯,並無任何違反國家安全法之行為;且其為香港公司之負責人及協會之會長,若致公司財產損失,恐遭罷免董事一職並負法律上責任等語。惟查:依卷內及檢察官回函所列事證,可認其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其亦能以視訊方式或委由他人代理方式處理事務。況其若因依法限制出境而未能出席公司董事會,衡情應可檢具相關證明作為請假之正當事由。故不能認定本案有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

四、結論:本院斟酌本案既尚在偵查中,基於保全偵查程序順利進行之目的,並審酌公共利益及聲請人權益之均衡維護,認檢察官諭令聲請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而與比例原則無違。聲請人聲請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法 官 朱家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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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3-05
  • 更新日期:109-03-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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