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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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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590號確認博士論文不存在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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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文正對被告蔡英文提起確認博士論文不存在之訴,本院於109年1月15日判決駁回,茲說明本件之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判決結論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林環牆曾提出獨立調查報告(下稱系爭報告),認被告應無西元1984年英國倫敦政經學院(下稱LSE)審查合格之博士論文(下稱系爭論文)。且系爭報告指稱,LSE本部圖書館曾覆函稱倫敦大學LSE所有博士學位都是在倫敦大學頭銜下頒發,且合格博士論文須送繳倫敦大學總院圖書館Senate House Library(下稱總圖SHL)及高等法律研究院圖書館(下稱高等IALS)收藏。然經圖書館員查尋LSE、總圖SHL、高等IALS等圖書館發現,均未收藏系爭論文,電子檢索系統亦無系爭論文典藏紀錄,我國國內迄今無系爭論文存在,被告亦於民國108年9月23日總統府記者會公開承認,在此之前倫敦大學圖書館裡無系爭論文存在等情。而LSE婦女圖書閱覽室所展示系爭論文,係108年6月28日始以影印或掃描後電子傳真方式補送之「論文集影印本」,然其外觀形式與西元1984畢業生之博士論文不同,另論文題目頁及版權聲明頁竟為最新繕打而非舊文影印,年度則為西元1983年,亦非1984年。故此應非西元1984年審查合格之論文,但被告僅辯稱36年後發現論文紙本遺失責任不在被告云云。依上開所述,系爭論文應不存在,即被告未合格地提交博士論文,並無取得博士學位,此為任何理性之人均確信被告不曾擁有合格通過的西元1984年版博士論文。原告本於確信批評被告事後所提出的論文及學位證書係造假,非惡意中傷或造謠。被告竟以總統之尊對原告提告,故為求釐清真相,還予原告清白,且除去被告濫用法律訴追,自有提起本訴之必要等語。並聲明:確認系爭論文不存在。

二、本件相關之法律及解釋: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因此,得以確認之訴請求確認者,應為法律關係、證書真偽及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並且應具備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之利益(即確認利益)。從而,單純之事實,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

三、判決理由摘要:

(一)原告訴之聲明雖為「確認系爭論文不存在」,惟起訴狀內之記載,實係同時就被告是否取得博士學位之事實請求確認,而非請求確認法律關係,與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應以法律關係提起確認之訴之要件,已有不符。

(二)又原告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論文存否,及被告是否具有博士學位之事實為某特定現存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故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之應以法律關係基礎事實為確認之訴之要件。

(三)系爭論文之存否或被告是否具有博士學位,均屬單純事實問題,並非法律關係,均不得作為確認之訴之標的,亦無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四)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上開事實,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原告仍提起本件訴訟,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四、本件原告得上訴。

五、民事第五庭法官 張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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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年度訴字第5590號論文門事件新聞稿doc
  • 108年度訴字第5590號論文門事件新聞稿odt
  • 發布日期:109-01-15
  • 更新日期:109-0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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