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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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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執行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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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須知

 

要件

一、假扣押:在本案還沒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確定前,為了確保金錢債權可獲清償,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進而聲請假扣押執行

二、假處分:在本案還沒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確定前,為了防止房屋或土地被賣掉,權利及其他法律關係被變更,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裁定,進而聲請假處分執行。

三、假執行: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如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主文有宣告假執行,得提存擔保金以後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返還房屋等,不像假扣押、假處分只執行查封而已。

管轄

必須要打官司的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假處分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註: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假扣押、假處分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假處分標的所在地。

 

聲請

一、書寫假扣押、假處分裁定聲請狀,向管轄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但已起訴者,則向現受理案件之法院民事庭聲請。

二、聲請狀向法院服務中心購買司法狀紙書寫,要寫明當事人,假扣押、假處分的原因,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標的金額或價額。扣押的標的為房地產時,應附帶提出公告現值、買賣契約影印本、房屋稅證明,以便核定擔保金額。

三、釋明請求及假扣押、假處分的原因,並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

四、須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

 

裁定

聲請手續及內容齊全時,原則上法院會在三天內裁定並送達。如果文件不齊全,必須補正後才可裁定送達。

執行查封

一、提存擔保金:假扣押及假處分的裁定書都會定有擔保金的數額,債權人必須先繳納裁定書所指定的擔保金額以後,才可進一步聲請查封債務人財物。

二、繳納執行費:依聲請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繳交千分之八執行費,但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繳。

三、債權人接到通知後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導往現場查封(若依執行事件性質,無須債權人到法院導往時,法院得通知債權人以電話陳報將自行前往現場等候)。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二次,法官得裁定駁回其聲請。

四、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的裁定後,已超過三十天者,不得聲請執行,且此項期間無扣除在途期間規定的適用。

 

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一、聲請:要撤銷假扣押、假處分的裁定,必須向原准許假扣押、假處分之法院聲請並繳納裁判費一千元。要撤回假扣押、假處分的執行,則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

二、反擔保:

(一)債務人可提供反擔保,聲請民事執行處撤銷假扣押之執行。但是有別人併案執行時,假扣押還不能啟封。

(二)關於假處分執行的反擔保,必須假處分裁定內已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或者經聲請法院准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債務人才可以為之。

(三)假執行之執行的反擔保必須在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才可以。


三、限期起訴:債務人的財產被扣押後,可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如不起訴,債務人就可再聲請民事庭裁定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裁定確定後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啟封。切勿默無反應,任它扣押好幾年,無法處分被扣押的財產,影響自己的權益。

四、判決確定:債權人勝訴時,可以聲請民事執行處拍賣。債權人敗訴時,債務人就要向民事庭聲請裁定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裁定確定後,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塗銷查封登記。

五、債權人提存擔保金後未實施查封前和解,要領回所提存的擔保金時,可向民事執行處聲請發給未執行證明,以便向提存所領回擔保金。沒有這個證明書,提存所不准發回擔保金。

六、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以後,債務人可隨時與債權人和解,而後由債權人具狀向民事執行處聲請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塗銷查封登記。聲請狀上所蓋印章,必須與原來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的印章相同。如果遺失該印章,則應提出印鑑證明,或者帶國民身分證親自來民事執行處聲請。債務人無權聲請塗銷查封登記,除非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已經被民事庭裁定撤銷,債務人才可拿這個撤銷的確定裁定,聲請塗銷查封登記。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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