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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簡字第16520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0年度北簡字第165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朝勝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6520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許朝勝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6520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訴訟代理人 賴允慶
被 告 許朝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0-12-28
- 更新日期:110-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