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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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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簡字第16520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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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0年度北簡字第165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朝勝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6520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許朝勝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6520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訴訟代理人 賴允慶
被   告 許朝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0-12-28
  • 更新日期:110-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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