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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397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魏廖竹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39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1 官宥節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林森北路分行 113年4月15日 30,000元 TC0752687 4個月
002 官宥節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林森北路分行 113年7月15日 30,000元 TC0752688 7個月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