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350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新友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錫湖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3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1 亞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張啟聖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店分行 113年3月31日 22,050元 HTA2169761 4個月
002 金良運通運有限公司 翁炳贊 華泰商業銀行營業部 113年1月5日 21,000元 AC0622190 3個月
003 亞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黃碧霞 第一商業銀行民權分行 112年12月28日 3,150元 RA1099187 3個月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