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74號公示催告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浚祥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74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001 偉羽電子有限公司、林佑明、林青宏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年10月20日 未記載 25,000,000元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