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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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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22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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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鄭淑珠  
      何曉璇  
      何祥瑜  
      何威毅  
      何秉叡  
            上列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廖覺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2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臺灣銀行敦化分行 李美伶 臺灣銀行敦化分行 111年1月12日 613,510元                FA2233606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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