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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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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000789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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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國際先進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禎逸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
八日所為之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后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條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7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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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向洋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松南分行 112年2月28日  6,000元                    EX0158967 
 

  • 發布日期:112-12-01
  • 更新日期:112-1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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