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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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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001922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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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922號
聲 請 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送達代收人 莊濬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192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營業部 112年9月28日 628,607元                 AL7366696 

 

  • 發布日期:112-11-14
  • 更新日期:112-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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