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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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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001649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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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649號
聲 請 人 林邦子(即林郭玉雀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李漢中律師、蘇家玄律師、葉曉宜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164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4-ND-0111337-2   1   1000 

002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250349-0     1     271 

 

  • 發布日期:112-10-17
  • 更新日期:112-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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