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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77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徐玉珍 住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中關於案號「108年度司催字第37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度司
催字第377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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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度司催字第377號附表doc
- 發布日期:109-04-20
- 更新日期:109-04-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