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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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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494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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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494號
聲 請 人 謝文欽         
      邱顯明  
      張雲梯  
      邱韻彬  
      陳弘   
      李明宗  
      賴玉人  
      謝莉華       
                  謝文華  
      呂建宏            
      康孟喆  
      嚴庸修  
      張雯雯  
      林呈泉  
      陳惠英  
      謝秋義  
      邱茲信  
      陳寬嶽  
      林添裕  
      謝文榮  
      謝慧貞  
      張桓誠  
      邱美和          
      張衛德           
      李淑卿
           
上列二十五人
共同代理人 顏碧志律師
           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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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表-111年司催字第1494號-輕股doc
  • 發布日期:111-09-26
  • 更新日期:111-09-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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