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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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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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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七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七號一樓
代 理 人 單麗蘭  住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48號10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本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14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備考
 
 
 
(新臺幣)
 
001
張昭滿、張木旺
89年5月2日
未記載
6,300,000元
 
002
張昭滿、周鍾煇
89年5月3日
未記載
7,800,000元
 
 
  • 發布日期:111-03-03
  • 更新日期:111-03-03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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