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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他字第18號公示催告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陳玉寶(身分證統一編號:H120440482號)之裁
定正本一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51 條及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 年度司家他字第18號楮氏金容與陳玉寶間依職
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玉寶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
受裁定人即被告陳玉寶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新臺幣肆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發布日期:110-11-17
- 更新日期:110-11-1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