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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非新110年度司催字第63號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內容。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黃松法 住臺南市新化區北勢111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
,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
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
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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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10-22
- 更新日期:110-10-22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