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信凱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岡山區岡燕路30號
法定代理人 張文模 住高雄市岡山區岡燕路30號
聲請人因支票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110 年度司催字第299號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正大模│信凱精│第一商業│73130014942 │44,625元 │110年10月15日 │CA0021789 │
│ │業股份│工股份│銀行岡山│ │ │ │ │
│ │有限公│有限公│分行 │ │ │ │ │
│ │司 │司 │ │ │ │ │ │
│ │林殿柚│ │ │ │ │ │ │
└──┴───┴───┴────┴──────┴──────┴───────┴─────┘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
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
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
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檔案下載
- 110299pdf
- 發布日期:110-10-22
- 更新日期:110-10-2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